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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前言

学生申诉申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管理部门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其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合法权益;它是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建立起来的。申诉人为学生,被申诉人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和管理部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部门或教师。学生申诉范围主要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退学决定不服;认为学校或管理部门、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学院监察部门。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理意见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或撤销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纪委书记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和学院监察部门等人组成,并指定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常设机构在院监察室)。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1)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事实清楚,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在处理决定回条上签字填写签收时间,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当事人名单;

2)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3)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5)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7)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当场要求补充或改正。听证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