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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学院教育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节    院长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节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五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七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八节    学院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章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章  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八章  学院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章  学院民主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FOOD AND DRUG VOCATIONAL COLLEGE.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

    第三条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标准,因材育人,特色立校,服务社会。

第六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发展食品药学科学技术,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治院方略,坚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和创新高职院校理念,坚持“为人类健康事业培育职业化人才”的办学宗旨,努力形成“图强创新、和谐共进”的校风,走工学结合、特色立校的道路,不断提高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为中华民族实现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做贡献。

第八条  学院的目标定位是“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发展定位是“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定位是“以药品类专业为主,积极发展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专业”。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校训是“明德精业,惟民其康”。

第十一条   学院校徽以太极图为设计蓝本,太极图代表易医同源、药食同源。 “1965”为学校创始年份。字母“S”、“Y”、“Y”、“H”分别代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四大门类,双人合抱代表和谐、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校庆日:616

第十三条  校歌:《长青藤》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国家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根据自身的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一)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

(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制定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委领导和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委会或党委书记办公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确定,提交会议审议;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

(一)党委书记办公会有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关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确定;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四条  院长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执行党委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教学、科研、行政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拟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八)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书记视需要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三节    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由院长、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和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计划和长远科研发展规划,审议科研等方面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院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学院重大科研课题和成果,评价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评定学院的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成果奖以及评审院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和奖励

(四)审议学院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申报资格

(五)审议学院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

(六)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全院教学工作的研究、决策和审议机构。主任委员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从教务处长、系(部、国际学院、中心)主任、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等人员中遴选。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推进全院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决策和评议工作。下设各分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决策和审议学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方案,研究全院的教学工作,为院领导的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革建议或实施方案。

(三)审查各类教学奖项、教改立项的评审结果。鉴定、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四)研究、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

  1.学院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发展规划。

  2.学院示范(建设)专业、改革试点专业标准、选育与申报。

      3.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五)研究、审议学院课程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

  1.一般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质量标准。

  2.院、省、国家级精品课程初选与推荐申报。

  3.教材建设规划。

  4.教材质量标准。

  5.推荐参加全国规划教材的编写人选。

  6.审定自编教材立项及编写计划。

   (六)监控各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指导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七)听取教务处及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工作汇报,审议教务处和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全院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议机构,由各专业具有相关职业岗位工作经验的校外专家聘任组成。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推进全院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指导和评议工作。下设各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咨询和评议学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评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方案,对教学工作提供咨询,为院领导的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指导。

(二) 开展专题调研,对教育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进行指导。

(三) 评议各类教学奖项、教改立项的评审结果。为鉴定、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 咨询、评议学院专业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

  1.学院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发展规划。

  2.学院示范(建设)专业、改革试点专业标准、选育与申报。

  3.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五) 咨询、评议学院课程建设基本文件与方案:

  1.一般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质量标准。

  2.院、省、国家级精品课程初选与推荐申报。

      3.教材建设规划。

  4.教材质量标准。

  5.推荐参加全国规划教材的编写人选。

  6.审定自编教材立项及编写计划。

(六)为各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七) 听取教务处及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工作汇报,评议教务处和各系(部、国际学院、中心)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院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工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条例。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科研教学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学院群众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               学院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院的管理制度,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四章  系 部  

 

第四十三条  ()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各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院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检查、考核、评估本系()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系()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制定系级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和学院批准后执行;

(四)负责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考核工作;

(五)协助学院做好本系()的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实习就业工作,负责本系()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管理工作;

(六)管理本系()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七)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和非全日制教育为辅。学历教育分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层次是专科教育。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是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

成人、函授教育是学院教育的重要补充,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适度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四十六条  我院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七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全日制普通教育为13000人左右,成人学历教育为10000人左右,适度发展其它形式的教育。

第四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培养适应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化妆品等行业相关领域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四十九条  学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深化教学改革,注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第五十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院对于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高职教育的培养特色,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工学结合之路。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积极构建具有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学督导。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室,系(部)设立教学督导员。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及时向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协助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院级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成立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

(二)系(部)级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责

各系(部)由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系(部)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分会是教学工作与专业建设的研究、咨询机构,应定期研究本系(部)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等重要工作,并向系(部)党政联系会议提出有关建议。系(部)下设办公室,由教学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十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实行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对教师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情报系统、教学辅助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的现代化;有计划地实现教育科研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基地。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持重点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需求的新兴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学院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走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下设有10个系(部)、国家南药基地、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执业药师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站、广东省药物制剂实训中心。

第六十条  学院以医药类专业为主,积极发展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三节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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